焦和平教授当选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并作主题发言
- 发布时间:
-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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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和平教授当选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并作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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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上午,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换届大会暨2024年学术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隆重召开。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张军政,省法学会党组成员、研究部主任申月霞,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东晨出席会议。开幕式及研究会换届仪式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程淑娟教授主持,申月霞宣读换届批复。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焦和平教授当选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主题研讨环节,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焦和平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袁震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丽美副教授、广东知恒(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军围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理论与实务”作主题发言。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康宁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乐坤教授、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付颖哲副教授、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陈凌云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聂卫锋副教授进行点评与交流。

焦和平教授以“论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4条为中心”为题作主题发言。首先,焦和平教授从问题缘起切入,指出“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条款”效力认定引发的“二难”问题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认可弃权条款效力,不进行司法调整,可能架空违约金调整权;另一方面,否定弃权协议效力,进行司法调整,则可能架空当事人合意。随后,指出该问题的理论与实务争议集中表现在“弃权有效论”和“弃权无效论”之间截然相反的立场。进一步指出,弃权效力之辨需厘清四个问题:其一,违约金调整权的规范属性为何,是强制性规定抑或任意性规定?其二,是否存在处分行为之客体条件欠缺。其三,在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平衡之间,如何在合同正义的前提下保障合同自由;其四,第64条的适用限制关涉如何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在逐一阐明前述问题后,焦和平教授最后指出,应当按“商事领域原则有效”的思路正确适用该规定,并从三个方面提供了论据,一者依商事案件审理理念,契约自由理应得到尊重;二者放弃违约金调整权中存在民商区分的意涵;三者民商事区分具有比较法上的参考依据。与会嘉宾表示焦和平教授的报告内容富有独到学术观点和深刻的实务见解,对实务难题和理论研究都极具启发意义,是一场十分精彩的学术报告。

本次会议由陕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承办,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协办。省内多位专家学者、司法实务部门工作者参加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