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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荔知”读书会暨论文工作坊2024年第5期(总第7期)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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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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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荔知”读书会暨论文工作坊2024年第5期(总第7期)成功举办
内容:

 

2024年6月30日,西安交通大学“新港荔知”读书会暨论文工作坊2024年第5期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会议室举行。本次读书会由焦和平教授主持,包括2024级新同学介绍、论文汇报、论文评议三个环节。参加读书会的有2023级和2024级全体在读博士与硕士同学,其中叶慧芳、李泽僖、周裕、李佳欣为线上参会。

一、新同学介绍
读书会伊始,大家对2024级新同学能够积极参加本次读书会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并由焦和平教授对新同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每名新同学也逐一进行了自我介绍以及入学感想分享。

 

焦和平教授指出,2024级新同学来自不同岗位、不同学校、不同专业,每个人的成长经历都可圈可点,他们的加入壮大了团队的力量,形成了团队在年龄层次和学历层次上的丰富以及学科背景上的交融。希望大家今后能够和谐相处、互相学习、相互支持、共同进步。

二、论文汇报

 

本期读书会由2023级在职博士生孙艳蕾进行论文汇报,汇报论文题目为“数据来源者权利配置与治理进路”。文章关注数据来源者的权利问题,这在当前具有重要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治理意义,以往的研究可能侧重于数据处理者或数据持有者的相关权利,对数据来源者的具体权利配置和有效治理策略探讨不足,文章通过分析数据来源者概念、权益保护现状及国内外对比,探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经济价值,关注数据来源者在数据价值链中的多维度权利属性,研究其权利配置,构建数据权利体系框架,提出数据来源者的二元权利构架,强调其在数据市场和共同富裕中的角色;强调数据来源者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以及在数据经济中的权益分享,并提出财产权配置的关键性和数据权利的实现路径,如数据交易、积分兑换,关注公共数据的市场化和政府作用,期望通过这种新的权利配置和治理进路,强化数据来源者的权益保护,同时促进数据驱动的创新和发展。

 

三、论文评议

 

张欣欣同学提出以下建议和问题:(1)文章第5页第二个小标题“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基本法律保障”和大标题不适配,建议修改;(2)文章第10页第四点中提到“控制权利与支配权利的集合”,其中控制权利指代不明,与支配权对应的权利也不是控制权,建议修改;(3)文章中是否可以使用“笔者”这样的称呼?
 

郑卓然同学对文章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1)在文章第二章的第一小节中,最下方“有一部分数据……另外企业还有一部分数据……”此处表述不够准确,“还有一部分数据”应与上文中“企业源于自身组织内部机构运转和内设部门职能实现而产生的数据”所对应,此处易让人误解为和“例如工商信息等数据”对应。(2)在文章第5页的第二段中,研究现状处仅引用一种学者的观点,可以再丰富一些。(3)文章第6页的第二段主要内容在讲为什么要赋权,和本节小标题关系不大。本页下一段中,结尾处提到的“基本法律保障”提的太少,仅最后一段,可再进一步扩展。(4)文章第三章第二小节第一点的第2小点,该段中基本为不同学者观点综述,可以增加一些自己的看法。(4)文章第四章第二小节的三级标题从结构来看并列关系存在逻辑瑕疵,可以进行斟酌调整。

 

叶一心同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标题应当体现观点。文章第二部分的二级标题为“(一)数据来源者”,表达不够严谨。第二,论文的部分表达可以更加明确。例如,论文第1页第二段第二行使用了“周严”一词,如果是逻辑学概念,应当是延展的延,即“周延”。同段第三行提到了“行权”,可能想表达的是权利行使的意思,但股票期权里专门有“行权”的表述,因此可能会让人困惑。第三,建议论文在引用法条时,统一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第四,论文第16页的小标题是“共同富裕的原子权利”,提到数据来源者的原子权利可以理解为数据来源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没有具体解释其含义,建议完善。最后,针对论文第21页的权利内容提出一个疑问:在论述具体权利内容时,是否区分个人与非个人?建议探讨清晰个人、非个人主体是否都享有全部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


唐文菁同学发言,论文聚焦知识产权法学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选题新颖,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文章围绕数据来源者的相关权利展开研究,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理论分析透彻,论证得当、深入。不过,需考虑部分标题是否与内容契合,例如在“数据来源者权利的价值面向”部分下,“共同富裕的必然要义”等标题内容是否选择恰当。同时,需注意字体、标点符号、前后名词统一等格式上的细微问题。


车乐同学从司法实践角度谈了对本论题的思考。首先,数据权利保护是近年来特别值得研究的主题,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数据权利保护的案例愈来愈多,如抖音账号下的数据权属纠纷案例等;然而由于法律对数据基础概念的界定模糊,以及数据来源者本身对自身数据价值保护的期待性的认知不够,司法实践中对数据来源者的权益保护是相对比较弱的;最后建议能够加深该领域的研究,针对未来数据价值的保护及不同主体的分类保护来促进数据价值的合法流通以及数据产业的有序发展。


谷雨飞同学对文章进行了整体的学习,表示由于学科原因,之前没有深入涉猎过此领域的相关学术问题,但也表示今后会对该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关注,同时,他也对文中提到的“财产权配置是数据来源者的分配权益”进行了思考,提出了标题上的“分配权益”在表达上需更加严谨的建议。


曹翊泽同学提出以下几点问题:(1)当下为数据来源者配置权利是否有必要?是否存在法理上的障碍?(2)如果数据来源者能作为一类独立的权利主体,其价值何在?已有的数据主体是否能够涵盖数据来源者的价值?(3)建议对数据来源者贡献的数据价值进行深入分析,单个或者少量的数据是否具有价值?为其赋权是否会阻碍数字经济的发展?

 

孟砾婷同学在以下两个问题上提出了思考:(1)共同富裕这个富含政治意义的命题是否合适在本文中与法律问题并行讨论;(2)对于数据来源者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构建,应该在法学理论范畴内展开论述。


吴振同学提出,建议斟酌标题中“治理进路”的表达是否严谨,可否直接表述为“治理路径”,建议文章对权利治理的涵义以及治理路径进行深思。

 

梁龙坤同学在以下方面给出了意见和建议:(1)建议文章的选题聚焦在“权利配置”上,重点论证赋权。(2)对“数据来源者”概念的界定不够突出,应明确在本部分段首予以总结,给出本文的观点。(3)文章论述时,逻辑不够紧密,思路不够清晰,文章各部分结构的合理性可以再考虑和优化,两种方式,先给出界定观点,再论述理由;或者先论证,最后给出界定的观点。(4)关于权利正当性的论述内容不够凝练,建议认真设计正当性论证的不同维度,如不同主体维度的分析,个人的、社会的、国家的分析,不同利益维度的分析,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等,不同学科维度的分析、法哲学的、法经济学的、法社会学的等,用更充分的多元的视角进行论证。(4)第三章的标题为数据来源者的权利配置,法理上“权利配置或以宪法或成文法的规则形式将权利规定下来,或通过司法先例而确立为原则,并通过法学家的理论阐释来限定和解释”。如果遵循第三章的一级标题,二级标题往下应是权利主体、客体、权能、性质、类型等等能为法律明文规定或司法确立的权利要素,而本文这些内容其实都放在第四章,说明第三章的一级标题是不准确的,所以出现了文题不符的问题,二级标题似乎是人格权配置的具体体现,而下面实际是正当性或必要性。(5)第三章第一小节的标题是数据来源者的人格权配置,可以理解为下文要写配置的依据、配置的方式、配置的内容,但文章三级标题的内容接近为什么要配置人格权的论述,或者说人格权配置的必要性,和二级标题就不够紧密,标题范围更大,内容回应的面更窄。


周裕同学给出了以下意见:文章在定义数据来源者、权利论证以及行文逻辑和内容衔接方面存在不足,需要进行相应的改进。(1)文章应当进一步明确数据来源者的基本定义,详细解释其在数据生产链中的具体角色和贡献,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数据来源者的精确内涵。(2)文章应当用尽量清晰完整的论证取代“应有之义”的相关表述,详细说明数据来源者权利的具体来源和法律依据,增强论述的严谨性和说服力。(3)文章应当在权利配置与治理进路之间建立更清晰的逻辑连接,确保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以提高文章的连贯性和逻辑性。


李泽僖同学首先对文章思路上采取的“证成”路径表示认同,但同时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建议文章可以聚焦在论证赋权性上即可,对治理路径可以另文论述;其次建议在行文中,对数据来源者的权益保护和数据来源者的权利保护予以清晰界定;第三建议能够在文中能够明确对“数据来源者”概念进行结论性的揭示。


叶慧芳同学提出,针对企业采集而来的数据,在不存在所有权纠纷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赋予企业数据来源者的身份,以便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权益。另外针对第8页中提到的数据标签问题,提出是否能将该论点与人权理论结合在一起进行讨论。

李佳欣同学对文章评阅如下:文章选取数据来源者这一研究对象,依次展开了对于其概念、赋权价值,权力性质、权力配置的研究,并最终提出治理进路,循序渐进,具有一定的学术规范性。但同时也应注意学术论文撰写的细节问题,应当谨慎推敲大标题与小标题的关系;避免重复论证;避免在论文中平铺直叙,应重点论述更有价值的学理内容。


最后,焦和平教授作了总结发言。焦和平教授进一步强调本读书会的宗旨在于以读促学,以读促写,目的在于通过对同学们自己撰写的文章草稿的评议,来贯穿写作知识的教学与交流,增进学生写作水平的提高,希望大家在校几年都有真刀真枪的操练和实实在在的收获。接着,焦和平教授在肯定了本期论文选题的学术价值、写作态度的认真程度、论文撰写的工作量饱满度等优点后,指出了以下问题:
第一,论文选题可进一步聚焦与细化。结合文章的工作量,建议文章可拆分为两个题目分别撰写两篇文章。一篇聚焦在数据来源者权利的赋权价值上,着重论述赋权的正当性、合理性;另一篇聚焦在具体的数据来源者的权利架构领域,进行进一步的数据来源者权利配置研究。
第二,论文的论证水平需进一步提高。优秀的法学文章一定要在论证上下功夫,要做到论证的精确性、充分性、相关性、聚焦性。论证应该基于清晰的逻辑关系和推理过程。每个论点都应有明确的前提和推断,并且这些推断应与前提相一致,避免逻辑漏洞、悖论或自相矛盾的论证。论证应基于合理的假设和前提。所使用的证据和理由应该是可信的、可靠的,并且与论点相关,避免使用虚假信息、无效的推理或不当的证据来支持论点。论证应该全面考虑相关的因素和观点,避免忽视重要的信息或选择性地引用证据,以免产生片面和不完整的论证,同时也要避免以引用代替论证的错误写法。
第三,论文应强化表达的专业性和精准性。文章所有出现的数据、概念、引用应当准确,应当是专业的法言法语的表达,避免不准确的和随意性的表达。
第四,论文应强化文献综述的分量。应在开头做好文献综述,对前人的研究在数量上、视角上、内容上做全面的梳理和合理的评述,进而交代自己的研究内容及研究观点,要避免忽略文献综述,更要避免用他人的总结来代替自己的总结。
第五,文章标题应进一步凝练表达的学术准确性与关联性。标题中的“应有之义”“时代生成”“分配权益”“原子权利”“经济映射”“立法方案”等表达仍需要进一步推敲,在明确表达意图的前提之下,结合上下文凝练出适当的标题。
第六,文章的二级标题要进一步聚焦小切口,避免宏大论述,造成文章结构上的松散性。建议对第二章第二小节下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论证设计,去除“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基本法律保障”“共同富裕的必然要义”“数字人权的时代生成”等相对宏大的论述内容,选择更紧凑的论证逻辑来论证为数据来源者赋权的正当性。
第七,在具体问题的论述上增强逻辑性和规范性。(1)关于数据来源者权利的性质论述上,文中的内容不符合权利性质的法学基本理论要求,分类标准不清晰,分类表达不专业。(2)对数据来源者按照个人与非个人进行权利主体的分类,意义不大,建议从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的角度进行主体的分类研究。(3)构建人格权和财产权二元权利的逻辑是否适用于所有的主体,个人与非个人主体是否都有人格权?(4)文中出现论述的重复性问题,建议进一步捋清写作思路,重点论证赋权的必要性、正当性、充分性上,对文章中的重复段落与语句进行逻辑排查,进一步凝练提升章节之间、段落之间、语句之间的逻辑性。
最后,文章是改出来的,一定要重视文章的修改,千锤百炼,方能写出好文章。


文字:孙艳蕾 梁龙坤
图片:郑卓然 叶慧芳 李泽僖 周裕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