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荔知”读书会暨论文工作坊2024年第8期(总第10期)成功举办
- 发布时间:
- 2024-11-28
- 文章标题:
- “新港荔知”读书会暨论文工作坊2024年第8期(总第10期)成功举办
- 内容:
2024年11月28日,西安交通大学“新港荔知”读书会暨论文工作坊2024年第8期于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涵英楼5-3079会议室举行。本次读书会由焦和平教授主持,分为近期情况汇报、论文汇报和论文评议三个环节。参加读书会的有博士研究生梁龙坤、李泽僖,硕士研究生郑卓然、张欣欣、叶慧芳、叶一心、曹翊泽、李佳欣、唐文菁、周裕、谷雨飞。

一、近期汇报
读书会伊始,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就自己近期的学业情况、生活近况予以汇报,焦和平教授解答了大家所提到的困惑,并且相应地提供了建议。
二、论文汇报

本期读书会的第二个环节由2023级硕士研究生张欣欣进行论文汇报,汇报题目为《算法推荐下网络服务商版权注意义务的认定》。文章主要分析基于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以现有版权注意义务规制算法服务提供者行为存在适用困境,表现为技术不再具有中立性,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聚焦至具体规则,“善良管理人”标准过低,“必要措施”要求和“合理措施”要求都存在局限性。因此,现有版权注意义务应当予以调整,在事前阶段,算法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版权过滤义务,在事后阶段,满足特定情形时“必要措施”要求应当达到“预防明显侵权”,并且算法服务提供者应当证明算法推荐机制的合理性。
三、论文评议

叶一心同学首先发言:论文写作应当注意语句通顺、称呼一致、表达准确的问题,使用“其”这一指代词也过于频繁,应当删减,方便读者理解。同时,文中列举了算法推荐技术的具体运行机制,但是并没有解释部分专业用语,这增加了文章阅读难度。在观点论述部分,应当进一步论述现有版权注意义务为何是“善良管理人”标准,值得强调的是,论述应当更聚焦,围绕着论点展开论述,避免跑偏。

叶慧芳同学提出:摘要部分存在赘述的问题,可以删去部分表达。在论证算法推荐技术不再具有中立性时,文章的说理性不强,可以再进一步强化。而且文章存在表达不准确的问题,例如文章使用“版权产业主体”这一称呼指代版权人,但是版权产业主体不仅包括版权人,还有出版方、销售方等其他主体,这样的指代是不准确的。

郑卓然同学谈到:文章的小标题太过于单一化,应当提炼每小节的观点,以便读者根据标题就可以清楚本节的核心论述。在论述观点时,论述过于单薄,难以支撑所得出的结论,还要注意错别字问题,避免影响阅读。除此之外,结语部分只是很简单的总结全文,可以再丰富内容。

梁龙坤同学发言:全文所引注的文献时效性不强,最新的文献代表最新的观点,建议阅读最新文献。在引言部分,问题的引入不够生动、形象,应当从理论、实践两个角度分别说明该问题的分歧很大,具有讨论价值。在论述现有版权注意义务的移植与变异时,应当讲清楚变异的缘由、具体表现。而关于文章的结构问题,文章分为三部分,两个部分都在讨论现有版权注意义务的困境,建议这两部分可以融合。必须注意的是,全文最重要的是要说明算法推荐技术影响了什么法益,不能仅停留在技术层面。

李佳欣同学提出:小标题应当具体化,建议添加一些限定词,避免标题过大。文章中第一次出现的专业用语应当予以解释,以便读者理解专业用语的含义,例如标题中出现“合理措施”要求,但是文中并未解释该要求的内涵,增加了理解难度。并且,论述观点时应当注意逻辑顺序,例如应当先论述版权过滤义务的可行性,再论述版权注意义务的来源。

唐文菁同学谈到:引言部分可以增加案例等进一步说明版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矛盾,还应当增加国内外现有观点和实践。在论述技术中立原则时,文章只列举了国外的相关研究,建议补充我国相应的案例和研究。在论述版权注意义务的扩张时,要先说明为什么要选择这种扩张,以及说明扩张程度。而且,一些小细节也很重要,例如全文第一次出现的专业用语,应当写全称并予以解释,同一问题应当保持统一称呼等。最重要的是,文章应当避免引用代替论述。

谷雨飞同学发言:经济利益与商业利益是包含关系,但是文中却以并列关系表达两个词语,存在表达错误的问题。《数字千年版权法》和DMCA指代同一内容,但是文中既用《数字千年版权法》这一表达,又用DMCA的表达,不利于读者的理解,建议统一使用同一称呼。

曹翊泽同学提出:限定要准确,文章主要论述的是算法服务提供者的版权注意义务,但是文中用到更多的词语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会产生混淆,容易让读者误解文章的讨论范围扩大至全部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产业主体”指代版权人也是不准确的,版权人只是版权产业主体的重要部分。

李泽僖同学谈到:在认定版权注意义务时,我们应当先了解版权注意义务的移植与变异。美国法所规定的“避风港规则”“红旗规则”是责任排除要件,规定的内容是网络服务商“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并且提供了帮助侵权行为,其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而我国的法律规定则认为这两个规则是责任构成要件,强化了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目前各国的共识是应当扩大网络服务商的版权责任,基于我国的法律规定,具体表现为扩大注意义务的认定。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版权注意义务和版权过滤措施是两个阶段的问题,不能混淆,论述时要先清楚各个环节的关联与脉络。而且文中的外文案例引用也是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改正。

周裕同学发言:文章应当补充论述扩大版权注意义务是否为唯一路径,需要说明该问题的紧迫性,因为改变现有法律规定会打破法律的稳定性,所以需要谨慎。在论述“善良管理人”标准应当提高时,论证单薄,建议补充其他论证材料。文章还主张法理基础存在局限性,这样的搭配是不正确的。除此之外,文中提到了版权过滤措施,应当说明其具体内涵。

最后,焦和平教授点评指出,文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论文题目不恰当。根据文章标题“算法推荐下网络服务商版权注意义务的认定”,该文章的研究定位是解释论研究,但是文章内容却是立法性研究,题目与内容不匹配。
第二,引言部分论证不完整。文章开篇要引用现有观点,要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思路,所提到的内容是为后续论证铺垫,引言部分缺少这些内容。
第三,论证存在偏题跑题的问题,主要源于对核心概念的不清晰。版权注意义务是用以认定“应当知道”这一主观过错标准,文章却频繁提到无关联的“必要措施”要求,偏离了论证核心。
第四,文章整体呈现散、乱、杂的特点,主要源于论证思路的混乱。论述应当环环相扣、联系紧密,但是文章存在缺少必要论述、论证思路混乱的问题。例如,文中提到技术中立原则这一法理基础存在适用困境,论证逻辑应当是源于录像带案件的技术中立原则为何可以适用于网络服务商,再论述技术中立原则为何是法理基础,进而再论述算法推荐技术是如何干涉作品传播的,以此得出结论该法理基础存在困境,而文章严重缺少以上论述。
第五,文章论证浮于表面。文章大量篇幅用于描述技术本身,论证也只停留于纯技术层面,并没有将技术与法律规范相结合起来,论证深度不够。
活动最后,焦和平教授就本次读书会进行总结。焦和平教授指出,报告人、评议人都做了很充分的准备,对大家积极和认真的态度表示肯定。同时,文章最重要的就是逻辑结构,要特别注意围绕主题本身展开论述。

通过本次读书会的深入讨论,大家收获了专业层面的新知识和学术写作的新思路。让我们共同期待下一次读书会能够带来更多的精彩和收获!
文字:张欣欣
图片:郑卓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