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港荔知”读书会暨论文工作坊2024年第3期(总第5期)成功举办
- 发布时间:
-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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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港荔知”读书会暨论文工作坊2024年第3期(总第5期)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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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5日,西安交通大学新港荔知2024年第3期读书会暨论文工作坊于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涵英楼5-3079室举行。本次读书会由焦和平教授主持,包括近期情况汇报、论文汇报、论文评议三个环节。参加读书会的还有2023级博士研究生梁龙坤,2023级硕士研究生吴振、张欣欣、叶慧芳、叶一心。2023级博士研究生孙艳蕾远程参加了会议。

一、近期情况汇报
读书会伊始,博士研究生梁龙坤,硕士研究生吴振、张欣欣、叶慧芳、叶一心分别对近期学习、生活、身体情况进行了总结。
焦和平教授指出,希望大家每天的生活都是自主意识的结果,养成吾日三省吾身的习惯。同时,焦和平教授对论文评议提出了深度点评、避免泛泛而谈的要求,从而帮助大家在思辨性的写作训练中受益。
二、论文汇报

本期读书会由2023级硕士研究生叶一心进行论文汇报,汇报论文题目为“我国无障碍电影的著作权障碍及其破除路径”。首先,她结合视障者欣赏电影作品的需求和无障碍电影覆盖率较低的现状,明确了破除无障碍电影著作权障碍的必要性。其次,她介绍了无障碍电影及其对应的著作权项,分析了现场讲解式及录播式无障碍电影对应的不同著作权项。最后,她指出了无障碍电影适用著作权法阅读障碍者条款存在障碍、著作权法技术措施规避条款内涵不清这两个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
三、论文评议

梁龙坤针对论文提出了以下意见:第一,论文表意不明确、逻辑不清晰。建议准确使用转折、递进等逻辑连词。第二,论文论述不足,未按照完整范式和结构论述。比如,在介绍无障碍电影涉及的著作权项时,论文直接得出涉及放映权、改编权等权利的结论,而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标准、为何满足该法律标准。第三,论文缺乏服务意识。前文应当有为后文铺垫的倾向性和目的。例如,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侵权,要说明合理使用,首先要强调制作无障碍电影可能构成侵权。第四,在分析问题时,需要先明确现行著作权法争议,再链接到国际法源。国际条约的争议可以作为论述、分析资料,而不应作为主要论述内容。同时也要理清国内法与国外法的关系,需要比较分析而非根据国外法得出国内法上的结论。第五,在引用法条时,非必要不引用原文,避免让论述成为法条的堆叠。第六,论文篇幅结构应当合理,过渡段简要介绍下文即可,无需展开论述。第七,文章篇幅比较少,可以从司法适用等方面扩充。第八,针对“只要提供行为满足公益目的,便可认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个建议”提出疑问:所有文学作品都有一定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这个建议的科学性?应如何实现?

吴振指出了以下问题:第一,著作权困境与破除路径应当对应起来。第二,论文建议认定间接营利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应如何界定间接营利?直接营利和间接营利都构成营利,为何没有提及直接营利?很多直接营利也满足公益目的,所以直接营利和间接营利都应当论述。第三,论文最后一部分给人头重脚轻的感觉,论述较少,应进一步细化。
孙艳蕾以书面形式提出评议意见。首先肯定了论文在选题和研究方法上的价值,但也指出了论文论述深度和具体观点探讨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建议明确并借鉴分析《马拉喀什条约》的适用范围。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为无障碍电影(即视听作品),而马拉喀什条约主要针对的是印刷品。建议增加论述,将马拉喀什条约为无障碍电影的发展提供国际法依据的逻辑关系进行延展性衔接。第二, 建议分类分析,聚焦文章的研究重点。根据无障碍电影产生过程中主体、创作手段、使用目的的不同,分情形讨论著作权合理与否,将问题聚焦在具体存在制度障碍的焦点问题上,会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问题。第三,建议文章的基调立足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加入《马拉喀什条约》的精神理念和国际条约义务的承担上。例如,我国落地执行国际条约义务之后,解决路径上是否更加完善或者仍有不足。第四,论文结语部分,可以对全文进行总结,强调无障碍电影著作权问题的研究价值,以及对未来发展的展望。
张欣欣认为论文以下几方面可以考虑改进:首先,《马拉喀什条约》第3条和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的受益人是阅读障碍者,本文针对的是视障者,阅读障碍者和视障者的关系并没有阐述清楚。其次,如果社会爱心人士和志愿者不归属于一类,无障碍电影制作主体应当是五大类。再次,论文提到“通过机械装置播放录播式无障碍电影涉及表演权”,应当明确限定涉及的是何种主体的表演权。同时,对涉及表演权还是放映权存疑。公开放映电影作品是否都应当涉及放映权?接着,论文提出要为无障碍电影提供主体设定兜底条款,但未进一步说明兜底条款的具体内容,需要明确。最后,出于论文完整性考量,建议论文增加结语部分。

叶慧芳提出了以下问题:首先,论文提到应“寻找推动无障碍电影发展的制度动因”,动因是原因分析的意思,用词不太恰当。其次,论文在介绍现场讲解式无障碍电影时,引用了北京爱奇艺与上海俏佳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但该案电影是通过APP上传的电影,应当属于录播式无障碍电影,故此处引用不恰当。同时,法院判决与论文的结论不同,应如何理解和处理这种矛盾?接着,论文有一自然段专门介绍立法模式,但根据段落位置,这一段的作用应当是承上启下、引出下文。立法模式作为一个观点,应该单独作为一段。最后,论文认为无障碍电影提供主体均应在国家版权局完成备案工作,此处的主体是否需要限定?自然人主体也需要完成备案吗?主体范围扩大,权利更分散了,应该怎么监管?
最后,焦和平教授作了总结发言。焦和平教授指出,今天讨论的问题,有些是文章本身的问题,有些是写作方法、论述方式上的问题。这篇论文只是一个例子,是交流写作方法、逻辑论述方法的载体。提出问题不是为了批判,而是为了提升。接着,焦和平教授在肯定了论文在选题时效性等方面的优点后,指出了以下问题:
第一,论文比较浅显,更偏向法律释义,学术深度和理论性不足。《马拉喀什条约》是中国加入的第一个知识产权人权条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也只有第(十二)项涉及人权,故可以从人权角度解读无障碍电影。除了条文和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可以多从文化、人权、经济、社会角度解读,让论文更厚实。
第二,论文存在逻辑性问题。逻辑性问题涉及很多层次,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之间的逻辑关系,段与段、句与句之间的逻辑关系,都需要环环相扣。论文存在逻辑关系断裂、突兀,不知所云的情况。比如,论文提到视障者获取权具有豁免权属性。豁免权是抗辩权,前提是有侵权情况存在,是消极角度的权利解读;而获取权的重点在于权利使用,是积极角度的权利解读。应做好权利使用角度和侵权抗辩角度、积极角度和消极角度的衔接。又如,论文提到了霍菲尔德的八个法律概念,但只说明了其中的法律利益。对于这种情况,在引用时直接提及法律利益即可。要加强语句的逻辑性,让论述更加清晰、明确。
第三,论文缺少比较法的论述。论文提出的两大问题,其他国家是如何处理的?
第四,论文存在知识性错误。通过机械装置播放录播式无障碍电影只涉及放映权,而不涉及表演权。电影作品包含了很多主体,著作权法正是为了避免了权利主体分散的问题,才将著作权归为制片人。机械表演权播放的是电影的表演,而非作品。播放电影仅涉及放映权,而不涉及机械表演权。
第五,关于无障碍电影著作权问题的论述,目前很多论文是从作品类型角度出发,本文则从提供主体角度出发。作品是否包含电影作品,不能当然解释。从作品类型角度出发,如果豁免的作品类型包含电影作品,就包含提供主体。
第六,关于合理使用适用的权利,有些情形全面覆盖所有权利,如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有些情形只针对部分权利,如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九)项。因此有必要展开精细化的研究,充分说明著作权法第(十二)项的“提供”是特定的还是涵盖所有权利。
最后,商业目的和合理使用的关系值得深入研究。
文字:叶一心
图片:叶一心、张欣欣、叶慧芳


